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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正興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代 理 人 蔡麗靜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正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 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 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