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號抗 告 人 陳坤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朱繐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9日110 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曾士哲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