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即 利 害關 係 人 陳觀妙代 理 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郭紘瑋相 對 人即 被 告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福人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觀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52 號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事件被告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係包括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及事實上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會員代表大會係農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相對人之第19屆會員代表大會既已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召開第
1 次延會,並通過臨時動議第1 案至第4 案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即屬有效決議。惟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即第18屆之理事長曾福人,竟未依內部承辦人員擬辦、股長簽核等正常發文程序,於110 年4 月28日自行以屏東縣崁頂鄉農會名義發文予屏東縣政府、監察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片面指稱系爭決議違法,公然違反農會法第28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 款規定所揭示農會理事會應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策劃業務行事及執行決議之旨,對於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之意思形成與決定均屬不利。而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52 號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民事事件之爭議,即為確認系爭決議之效力為何,倘曾福人仍得以法定代理人之名行使其代理權,並出庭應訊,其自得於訴訟中為不利於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之訴訟行為,況曾福仁與該民事事件之原告郭紘瑋乃共同利害關係人,過從甚密,曾福仁恐有藉公圖私之疑慮,益徵曾福仁與屏東縣崁頂鄉農會間確實存有利害衝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曾福仁現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以
及其與屏東縣崁頂鄉農會間存有利害衝突,而事實上不能行使代理權等前揭各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 年5 月5 日農輔字第1100710557號函、崁頂鄉農會110 年5 月26日崁農會字第1101000447號函、屏東縣崁頂鄉農會110 年5 月24日崁農會字第1101000447號函、聲請人所提民事陳述意見狀、崁頂鄉農會110 年4 月28日崁農會字第1101000368號函、屏東縣崁頂鄉農會110 年5 月31日崁農會字第1101000465號函及屏東縣政府110 年6 月24日屏府農輔字第11024265600 號函各1 份(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52 號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卷第57至162 、173 至256 及279 至377 頁)附卷可稽,並經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全卷查閱無訛。復佐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 年6 月15日農輔字第1100222779號函亦載明:「. . . 基上,委任律師可以代當事人出庭,代理訴訟,進行所有必要訴訟行為,並將每次開庭訊息即時通知當事人. . . 應請貴府(按:屏東縣政府)本於主管機關權責輔導該農會理事長(按:曾福人)請其迴避處理。」等文字,以及系爭決議未經法院審認確定為無效前,猶屬有效決議,然曾福仁所屬理事會未依上述農會法第28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 款規定恪遵履行決議,曾福仁更發函強烈表達系爭決議因違法而無效等各節,在在足徵曾福仁與郭紘瑋間確實立場相近,且與屏東縣崁頂鄉農會間存有利害關係相反、矛盾之利害衝突無訛。依上說明,本件核屬法定代理人因利害衝突而事實上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則聲請人以代理總幹事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郭紘瑋、曾福仁雖均具狀表示上開民事事件仍應由曾福仁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應訴,然與本院前揭說明未符,尚難憑採。末者,郭紘瑋固另稱該民事事件係確認之訴,縱曾福仁於訴訟中認同郭紘瑋之主張,其法律上地位之不安狀態仍須待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故仍有起訴之確認利益等語,然原告其訴否具確認利益,與本件係審酌曾福仁是否不能或不宜擔任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間,容屬二事,是郭紘瑋以上情為其主張之述明,容有誤會而難以採憑,附此敘明。
㈡關於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之特別代理人以何人為適合乙節,本
院審酌聲請人自79年5 月1 日即經考試合格而入會服務至今,其工作年資迄今已逾31年3 月,並曾擔任信用部櫃員、人事管理員、會計、信用部主任、力社分部主任等多項職務,職等為6 職等,對會務尚稱嫻熟,且係原總幹事郭紘瑋離職後,經曾福人指定及屏東縣政府核定之代理總幹事,已代行、推展會務相當時日,與兩造均無利害衝突,且表達願擔任上開民事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情,經核閱屏東縣崁頂鄉農會
110 年8 月16日崁農會字第1101000633號函暨所附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甚明,因認以聲請人擔任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之特別代理人,容屬允合,尚無不當。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本件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