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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相 對 人 王文淑

潘冠伶兼上列一人代 理 人 潘仁德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訴字第268 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68 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民國110 年8 月30日、110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設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68 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之原告,因言詞辯論筆錄僅記載要旨,對於承辦法官就相關法律關係所為之闡明,並未逐字記載,為就筆錄內容加以核對,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0 年8 月30日、110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尚未判決之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68 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之原告,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敘明之理由,核屬欲核對筆錄以釐清承辦法官就相關法律關係所為之闡明,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之。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依此,聲請人就其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應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敘明,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