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王景春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景生、王慧美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陳報請求拆除占用屏東縣○○鄉○○段○○○ ○○○○ ○號土地之建物之概略面積,以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前開土地之地籍圖,並標示遭占用土地之約略範圍。
三、請提出被告王景生、王慧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