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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王景春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景生、王慧美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陳報請求拆除占用屏東縣○○鄉○○段○○○ ○○○○ ○號土地之建物之概略面積,以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前開土地之地籍圖,並標示遭占用土地之約略範圍。

三、請提出被告王景生、王慧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等
裁判日期: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