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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陳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紀曈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屏東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79,716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