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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南、黃**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高雄○○○區○○段261 、27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隱)。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補正被告黃**之姓名、住址。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