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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高玉金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謝孟羽律師羅惠馨律師被 告 廖莉華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為大後部落巴佳力努克體系,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之身分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日期: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