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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林展禾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惠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院110 年度司拍字第38號案件,係取得執行名義之非訟事件,並非強制執行事件,無從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原告聲明之真意為何,應予說明;若原告之真意係欲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106 年1 月25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

374 萬元範圍部分不存在,茲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86 萬元(計算式:660 -374 =28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如數補繳裁判費。

二、若確係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且被告已持本院110 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確定裁定,向本院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土地,原告亦應具狀陳報系爭執行案件之案號,並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