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蔡瑞明

李瑞淇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韋志、楊喻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民國110 年10月14日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請求被告二人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並請求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1 元,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就賠償1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