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郭錦謀、被告李**、被告洪**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資料勿遮隱),並提出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年籍資料後之起訴狀。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