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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林明烈

林俊賓林亮妤(即黃秀珍之繼承人)林俊賢林昭文林昭清劉信杰林秀蕊原 告 劉昭君兼法定代理 劉智豐人原 告 劉智豐

陳茂上柳金葉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被 告 劉金票(即劉石求之繼承人)

劉金對(即劉石求之繼承人)劉金妲(即劉石求之繼承人)劉家富(即劉石求之繼承人)劉家恭(即劉石求之繼承人)陳劉錦色(即劉石求之繼承人)劉家興(即劉石求之繼承人)劉家進(即劉石求之繼承人)蘇月音(即劉石求之繼承人)蘇保洋(即劉石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