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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俊宏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志間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8,533元(0000000權益總額/0000000登記股本×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出資額變更登記
裁判日期: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