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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即張琪菱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錢明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3所示「拍定價格」欄關於「13萬元」、「6萬元」之記載,分別更正為「130萬元」、「6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件判決確定後,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解散,全體股東同意選任張淑娟為清算人,經臺中市政府於111年8月26日准予其之解散登記,張淑娟之法定代理權未曾中斷,不生承受訴訟問題,附此敘明。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如附表所示之服務費,共新臺幣(下同)70萬2,900元本息,惟原判決就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拍定價格,分別誤載為「13萬元」及「6萬元」,即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附表:

編號 拍賣編號 品 名 拍定價格 原判決誤載之拍定價格 18%之服務費 1 C043 形制-明-成化-青花-嬰戲紋-進祿-蓋罐 200萬元 無誤載 36萬元 2 C046 形制-清-角雕-荷葉紋-杯 130萬元 13萬元 23萬4,000元 3 C061 形制-清-角雕-螭龍紋-爵杯 60萬元 6萬元 10萬8,000 元 4 B1154 天然緬甸翡翠 A貨-黃翡-觀音-玉珮( 附鑑定證書) 5,000元 無誤載 900元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