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8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王文淑
潘冠伶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潘仁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10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