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暨反訴被告 莊增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怡瑄間請求變更負責人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本訴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