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聲請參加人 劉沛姍
一、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劉智權與被告劉雪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1000元:(第2 款)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查聲請參加人劉沛姍聲請參加本件訴訟,依上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