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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聲請參加人 劉沛姍

一、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劉智權與被告劉雪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1000元:(第2 款)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查聲請參加人劉沛姍聲請參加本件訴訟,依上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