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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7號原 告 陳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紀曈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屏東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李凱泰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葉信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就被告所提民事陳報(三)狀暨被證5、6,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