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7號原 告 陳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紀曈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屏東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李凱泰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葉信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就被告所提民事陳報(三)狀暨被證5、6,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