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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7號上 訴 人 陳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紀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屏東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7,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