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6號原 告 葉富仁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被 告 林榮盛

林榮仁林榮義印象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世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1行、事實及理由第4頁第31行、第5頁第20、29行及第6頁第23行關於「758-1」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758-3」。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第6頁第24行關於「443-1⑶」之記載,應更正為「443-1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原告之聲請,揆諸上揭法條規定,應無不合,爰裁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