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0號原 告 林榮華被 告 蔡明崇被 告 葉立仁被 告 葉心慈被 告 陳名儀上列當事人間移交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68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該裁定於同年5 月4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移交文件等
裁判日期: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