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富員
楊素寬
楊惠芹
楊愼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瑞文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