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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富員

楊素寬

楊惠芹

楊愼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瑞文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