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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鎮海基督教會法定代理人 潘秀利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林秀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0823元(第一審請求金額為103萬15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