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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0號原 告 莊增瀧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被 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主培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雖尚未終結確定,然本院認有續行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裁判案由:修復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