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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阮緞上列當事人與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確認文書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間確認文書真偽事件,業經本院於112 年8 月28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真偽
裁判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