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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亦秦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蔡旺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 年9 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