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1號原 告 屏東禧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宗霓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被 告 鄧鈞元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1號原 告 屏東禧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宗霓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被 告 鄧鈞元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