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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1號原 告 屏東禧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宗霓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被 告 鄧鈞元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