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周基胡

周基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被 告 周原宗

周香蘭周原隆許佳惠許宗銘許羿涔周月雀周月照李周月妥周聰敏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周新寶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之。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其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系爭土地上存有訴外人周新寶設定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被告為周新寶之繼承人。系爭地上權形式上仍存在,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請求命被告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塗銷之。又即使系爭地上權未消滅,惟各地上權人或其後代子孫均未使用系爭土地,業經荒廢且無任何建物,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目的已不存在,請求依民法第833 條之1 宣告終止地上權,並命被告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之。

(二)先位聲明:

1、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周新寶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之。

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備位聲明:

1、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2、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周新寶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之。

3、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現場照片、空照圖、訴外人周新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81頁至第125 頁)。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所述屬實。故原告依繼承及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先位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周新寶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其備位之訴部分,因先位之訴有理由,已無再審究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附表:

┌─────────────────────┐│1、坐落土地:屏東縣○○鄉○○段○○○○號 ││2、權利種類:地上權 ││3、權利人:周新寶 ││4、字號:屏登字第000000號 ││5、證明書字號:屏東他字第000000號 ││6、登記日期:民國40月12日10日 ││7、存續期間:民國38年6月1日至47年6月30日 ││8、權利範圍:全部 │└─────────────────────┘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