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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林碧洋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被 告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輸合作社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被 告 黃玉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