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9號原 告 謝美羽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駱榮貴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然原告於宣判前具狀稱本院有應調查事項未調查及未盡闡明義務之情形,而誤認本院有程序上重大瑕疵,進而聲請再開辯論,並欲更正訴之聲明。然查:原告聲請調查之證據,無論內容為何,均與原告原先訴之聲明請求之事項無礙,本院就此部分原欲於判決中闡釋;又法院雖對當事人有闡明義務,但闡明之範圍並非無邊無際,且法院同時也為中立之第三者,倘法院若闡明要求原告對被告再為請求,反倒對被告不公,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告就各事項是否均予以請求,本就應由原告自行決定,是本院並無原告所稱之前開瑕疵。但原告既具狀表明欲更正訴之聲明,且本於紛爭解決之一次性,本院仍命本件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就更正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於110 年11月15日前具狀過院,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同時提出原告曾向被告表明解除契約之證明(註:原告如欲以調解聲請書作為證明,請提出當時之調解聲請書內容,及該書狀確實有送達被告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