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5號原 告 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火金原 告 呂昭慶
呂昭賢呂昭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被 告 孫榮吉
施正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複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