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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5號原 告 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火金原 告 呂昭慶

呂昭賢呂昭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被 告 孫榮吉

施正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複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交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