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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董雅慧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楊雅雯輔 助 人 李錦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