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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尤文明相 對 人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 對 人即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添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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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三、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