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9號原 告 陳茂源
莊耀輝陳萬吉張茂麟陳遠然陳靜慧陳輝雄陳智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複 代理 人 李叢年被 告 蘇洪明說
洪明吟
楊育智楊育政楊美慧方金季
方品鈞
方淑玲方綉嫻方洺峻邱蔡妹蔡梅雀蔡世在蔡世強蔡俊雄蔡惠珠蔡惠貞蔡政智蔡正吉陳建章陳健身李進興李進忠李美鳳李麗玉曾德良曾義華曾玉美張素香張天保黃武村陳宏吉
陳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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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輝李成地李國幾李登陸陳張雪姬湯淑如湯禮豪張茂政張聰毅張玲玲張博文張金志張菁菁蘇金英張吳春娥方蔡秋金尤靜妤陳新敦楊再興方學良(即方鐵雄之承受訴訟人)
方學賢(即方鐵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桂卿(即方丹之承受訴訟人)
劉彥頎(即方丹之承受訴訟人)
劉宣閣(即方丹之承受訴訟人)
劉玉珊(即方丹之承受訴訟人)
劉玉玲(即方丹之承受訴訟人)
簡聖祐(即洪明月之承受訴訟人)
簡禎儀(即洪明月之承受訴訟人)
簡金智(即洪明月之承受訴訟人)
簡金甫(即洪明月之承受訴訟人)
何慶壽(即陳米之承受訴訟人)
何鳳月(即陳米之承受訴訟人)
何文仁(即陳米之承受訴訟人)
何秋葺(即陳米之承受訴訟人)
何文元(即陳米之承受訴訟人)
曾李奇梅曾秀玲曾榮權許芳瑞律師即洪明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