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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1號原 告 林榮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葉立仁間確認管委會成立無效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出庭之出差費、交通費及住宿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8,880元。查本件追加聲明之訴訟標的為4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