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展維
吳青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9,11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