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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7號原 告 劉啟中

劉建丁劉智仁劉世治劉世文劉國錦劉福來劉裕泰劉守光劉守智劉世仁劉世昌劉守仁劉守明劉守信劉守禮劉文雄劉國雄劉正雄劉傳雄劉詩雄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秀仁原 告 張盛全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盛喜被 告 文賢會

五賢會五顯會倉聖會劉開七公業兼上列五人法定代理人 劉增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