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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8號原 告 陳文和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陳光喜訴訟代理人 胡平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及規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被告祭祀公業陳光喜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祭祀公業陳光喜法定代理人陳景重已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死亡,尚未能選任新管理人,有陳景重戶籍謄本、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9、11頁)。基此,本院衡酌祭祀公業陳光喜派下員選任新管理人之程序仍需耗費相當時日,認本件於祭祀公業陳光喜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