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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美蓉(原名莊吳美容)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周子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