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趙素珍(即蔡文舉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鴻(即蔡文舉之承受訴訟人)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冠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被 告 李群威即台大威斯短期文理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被 告 蔡宛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就原告請求協同結算之部分,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先為一部判決,命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合夥結算,此乃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嗣於111年2月14日裁定命在兩造協同辦理合夥結算完畢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協同結算之部分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001號事件卷宗可稽。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裁判日期:202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