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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瑞珠

鍾正榮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3萬5,000 元(計算式:2100×1400×1/4 =735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2,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日期: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