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劭晟即林原貴之承受訴訟人
林芊伃即林原貴之承受訴訟人
林勃煜即林原貴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沛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清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狀,然該書狀並未據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簽章,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沛琪之簽章,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