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枝蓮、許吉生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5,080 元(每千元之資產淨值975.08×1000=9750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6,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