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 告 謝志彥
謝志祥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複代理人 林冠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瑞峰、潘俊生間確認補償費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0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並分別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103元、4,332,0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32,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60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4,557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