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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 告 巴彥勛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 代理 人 温嘉璤被 告 蕭文前

林淑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