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 告 巴彥勛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 代理 人 温嘉璤被 告 蕭文前
林淑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 告 巴彥勛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 代理 人 温嘉璤被 告 蕭文前
林淑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