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黃文騰
涂忠淼楊芳哲
古芳綾薛如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林賢文
林信文林雲嬌林暢孝林暢有林雪娥林暢貴林緯帆林淑英廖志英廖惠眞廖惠美廖惠芳廖惠英廖惠君詹致遠詹佳菱廖惠珠鍾治平
鍾世瑩鍾俞平
鍾世瑤林玉嬌
胡忠義即林子文之遺產管理人
温昭瑛 居000 Ocean Terrace Staten Island
NY 0000
林滿文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林暢正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林暢義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林俐娜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林俐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詹昭銘
詹怡玲
鍾瑞美即林暢忠之承受訴訟人
林綉慧即林暢忠之承受訴訟人
林伃芩即林暢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彭聖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紀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