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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許昭仁相 對 人 范秀鳳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許昭仁為受監護宣告人范秀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其被繼承人范黃桂蘭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繼承、分割及金錢補償事宜。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范秀鳳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緣聲請人許昭仁為相對人范秀鳳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0日因阿茲海默症及中度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6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指定關係人許榮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業已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陳報在案。茲因相對人之母親即被繼承人范黃桂蘭於110年12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相對人與訴外人范揚湻、范秋麗、范振峰、范春美、范嘉玲、范秋蓉、范美枝、范秋菊均為其繼承人,其中范揚湻、范秋麗、范春美、范秋蓉、范美枝、范秋菊、范秀鳳之應繼分各為8分之1,范振峰、范嘉玲之應繼分各為16分之1,相對人依據應繼分比例原可分得附表所示遺產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233,243元(計算式:

(土地17,821,046元+建物44,900元)×1/8=2,233,243元)。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後,均同意附表所示不動產由繼承人范揚湻取得全部所有權後,以金錢找補方式補償其他繼承人,而找補方式則依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不動產核定之價額為基礎,再加上20%計算價值後,繼承人范揚湻再以該價值依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找補金額。是相對人依據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合計為2,679,892元(計算式:土地2,673,157元+建物6,735元=2,679,892元),已高出其原應繼分可分得之2,233,243元,客觀上對相對人並無不利,且相對人因阿茲海默症、中度身心障礙等病症需長期支出醫療、養護費用,其名下現金恐無法負荷後續相關費用,而有資金需求,足認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辦理繼承分割並處分被繼承人范黃桂蘭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爰聲請許可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相對人辦理如附表所示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均準用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68號裁定宣告為

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其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許榮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已會同許榮珊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等件足佐;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價值原為2,233,243元(計算式:(土地17,821,046元+建物44,900元)×1/8=2,233,243元),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由繼承人范揚湻取得附表所示全部遺產後,由范揚湻補償受監護宣告人2,679,892元(計算式:土地2,673,157元+建物6,735元=2,679,892元),則受監護宣告人依據該遺產分割協議書取得之遺產價值為2,679,892元,已逾其原本應繼分之價值2,233,243元甚多,該分割方法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並無不利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分割及金錢找補等事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附表:被繼承人范黃桂蘭所遺遺產及遺產分割協議明細表編號 財產項目 分割前各繼承人之 應繼分比例 分割後各繼承人之 應有部分 應受找補金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1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范揚湻、范秋麗、范春美、范秋蓉、范美枝、范秋菊、范秀鳳各為1/8,范振峰、范嘉玲各為1/16。 范揚湻取得全部共1/1,其餘繼承人未取得,各為0。 由范揚湻以金錢補償范秋麗、范春美、范秋蓉、范美枝、范秋菊、范秀鳳各2,673,157元,范振峰、范嘉玲各1,336,578元。 2 桃園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面積95.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