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6號聲 請 人 林子京非訟代理人 侯國勝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均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伊妻鍾春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伊係監護人,茲因鍾春美之養父鍾乾益於民國111年2月6日死亡,鍾乾益遺留如附表所示其生前向內埔鄉公所承租土地之租賃權以及房屋4棟(以下簡稱遺產)。伊長期照顧鍾春美已無暇管理承租之土地,故伊與鍾乾益之養子鍾世平協議分割遺產之結果,擬將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均分歸鍾世平取得並管理,為此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准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分割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妻鍾春美為受監護宣告人,其為監護人,業據其提出本院92年度禁字第36號裁定及戶籍謄本為憑,堪信為真。因此,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依前開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不動產,即必須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方得為之。聲請人主張其長期照顧受監護人而無暇管理承租之土地,並與鍾世平協議遺產均分歸鍾世平取得及管理云云,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屏東縣內埔鄉鄉有耕地租賃契約書、屏東縣內埔鄉鄉有基地租賃契約書等件為憑,惟鍾乾益之法定繼承人為鍾春美及鍾世平,各人應繼分即為二分之一,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由鍾世平取得全部遺產,形同受監護宣告人鍾春美拋棄繼承利益,致使其完全喪失應繼分,明顯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不足以認為遺產分割行為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是以,聲請人主張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分割遺產,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不利,業經本院審酌如上,不合於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難以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附表:鍾乾益之遺產序號 財產類別 土地或房屋 權利範圍 備 註 1 租賃權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租用808㎡ 鍾乾益承租 2 租賃權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租用168㎡ 鍾乾益承租 3 租賃權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租用493㎡ 鍾乾益及鍾世平共同承租 4 租賃權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租用38㎡ 鍾乾益及鍾世平共同承租 5 房屋 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 全部 6 房屋 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 全部 7 房屋 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 全部 8 房屋 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 全部

裁判日期: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