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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71號上 訴 人 陳建彰被 上訴 人 朱淑萍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6樓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如認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之聲明異議係屬不實時,得本於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於收受執行法院通知後,在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此種訴訟究以確認之訴或給付之訴為之,即取決於執行法院究竟核發扣押命令或換價命令(如收取命令)而定。從而,本件執行法院僅核發扣押命令,何以上訴人得直接請求被上訴人直接向自己為給付?請上訴人於10日內具狀說明。

二、本件尚有上開事項須予釐清,故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