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吳秀琴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被 上訴 人 郭玉蘭訴訟代理人 李建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10年度屏簡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李明家、許桂花為配偶關係,伊參加由李明家為會首,自民國107年8月20日起之互助會(下稱系爭合會),約定每月20日標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底標為700元,每次以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由會首按投標金收取會款交予得標會員。伊於108年7月20日得標(自許桂花處取得合會金),依約簽發本票交付會首(由許桂花收受),再由會首交付活會會員並收取會款,不料李明家未將伊簽發之本票交付其他活會會員而私自扣留,並於惡意倒會後,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張(下稱系爭本票)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所持有系爭本票係李明家惡意取得,李明家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被上訴人係無對價取得系爭本票,亦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且被上訴人亦於另案自承其係自活會會員取得系爭票據,並未給予活會會員對價,係代活會會員主張權利,詎被上訴人竟執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不得對伊為強制執行等語,並於原審聲明:㈠確認被上訴人持有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上訴人不得執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就系爭本票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程序。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原持有票據之人均有參加系爭合會,且於李明家倒會時仍屬活會會員,李明家係於向伊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原持有票據之人收取會款時,交付系爭本票,伊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原持有票據之人持有系爭本票係因合會而取得,非自無處分權人受讓,故並非出於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且伊係經原持有票據之人轉讓而取得系爭本票,以行使票據上之權利,上訴人之請求,非有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之請求,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㈢被上訴人不得執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程序。被上訴人則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經本院整理下列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不爭執事項為:
㈠兩造參加李明家為會首於107年8月20日起會、每月20日開標
之合會,上訴人於108年7月20日得標,依約應簽發本票交予會首作為其他未得標活會會員之擔保,上訴人乃簽發系爭本票後將之交予許桂花,並自許桂花處取得會款,有合會會單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6頁)。
㈡系爭合會因故不能繼續,原審判決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3至1
3持有本票之人即將本票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執有以上訴人名義簽發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後,聲請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系爭本票裁定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頁)。
五、本件爭點為:被上訴人是否得行使系爭本票權利?分述如下:
㈠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前開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第1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民法第709條之9第1、3、4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合會會首為李明家,兩造均為系爭合會會員,上訴人於108年7月20日得標取得會款,死會會員當期得標時會開立與剩餘期數相同之每張面額1萬元之本票交給李明家或許桂花,系爭合會於000年0月間因故而不能繼續進行,附表「原持有票據之人」欄內所載合會會員仍為活會等情,業據李明家於原審到庭證稱:標會後有叫標到會的會腳簽發本票,我交錢給後得標的會員,我再將本票交給活會會員,標到會的會員都有將本票還給死會會員,但在郭玉蘭那裡的票都沒有還,止會時差不多還有一半的人沒有標到會,票都已經給郭玉蘭,郭玉蘭是活會會員,我將票給郭玉蘭等語(見原審卷第89至90),堪認系爭合會止會時尚有約半數之會員為活會,被上訴人亦為活會會員,李明家則將死會會員開立之本票交給被上訴人;另許桂花則於原審證稱:107年8月20日的會會首是李明家,我協助李明家處理互助會事宜,吳秀琴標到會有簽本票給我們,我有交給其他活會會員,我手上有吳秀琴的本票,因為我欠郭玉蘭會錢,我就將吳秀琴的本票交給郭玉蘭,活會不用開本票給我,郭玉蘭是活會,我向標到會的會員收本票交給活會的人並收會錢,我跟郭玉蘭及她幫我招攬的會員收錢,我將吳秀琴開立的本票交給郭玉蘭,我跟活會收本票,是要活會標到會,活會的人才會將之前其他死會會員簽發的本票交還給我,我再還給死會的會員,沒有標到會的活會會員不會把本票還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92至94頁),益證許桂花曾協助李明家處理系爭合會事務,許桂花向得標會員取得本票後,即將本票交給被上訴人,並向被上訴人收取被上訴人及其所招攬之會員應繳納之會款,而未得標之活會會員並不會將本票交還給許桂花。參以從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會單可知,如有得標之會員,上訴人即會在得標會員旁填寫得標金額,有系爭合會會單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6頁),而上開合會會單關於附表「原持有票據之人」欄所載之會員均無得標金額之記載,足見其等應尚未得標而屬活會會員。再者,被上訴人於本院亦已提出附表「原持有票據之人」欄所載之會員目前持有之死會會員簽發之本票(見本院卷第139至277頁),其等既持有死會會員開立之本票,更足證其等均為活會會員,蓋其等如為死會,即會將持有之本票交還給會首,不可能再留有上開本票,故其等既為活會會員,系爭合會既因故不能繼續進行,活會會員自可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1、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會款,而行使系爭本票權利。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本票擔保之合會債務業已清償而消滅,惟附表「原持有票據之人」欄所載之會員既仍持有死會會員簽發之本票(含上訴人簽發之系爭本票),足認上訴人對該等活會會員尚負有會款債務,上訴人復未就其已清償會款債務乙節舉證以實其說,則上訴人依票據法第13條反面解釋以自己與執票人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而拒絕給付票款,洵屬無據。
㈡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原本持有之本票為偽造或變造,上訴
人與妹妹吳秀珠前往被上訴人家中檢視本票,被上訴人卻提不出來,而係上訴人質疑被上訴人持有之本票為偽造或變造後,被上訴人始向李明家、許桂花索取系爭本票,顯見被上訴人明知無本票權利卻惡意取得系爭本票等語,並舉吳秀珠於本院之證述為證。經查,吳秀珠到庭證稱:吳秀琴得標後沒有簽本票交給許桂花,109年8月17日有跟吳秀琴去郭玉蘭那裡,郭玉蘭拿本票給我們看,我們沒有看到我們的本票,郭玉蘭沒有拿出我們親筆寫的本票給我們看等語(見本院卷第285至287頁),而上訴人就其得標後確有簽發本票交予許桂花乙節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4頁),則吳秀珠證述上訴人得標後並未簽發本票交給許桂花等語,已與事實不符;況其證述伊與上訴人至被上訴人家中檢視系爭本票,惟並未看到以上訴人名義簽發之本票等語,則吳秀珠既未見著以上訴人名義簽發之本票,即無從證明被上訴人原本持有之本票為偽造、變造,是上訴人未就其所為之上開主張舉證以實其說,且上開主張與系爭合會之運作模式不符,則上訴人之主張尚難憑採。
㈢上訴人雖再主張被上訴人不得持其他會員持有之本票聲請本
票裁定,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等語,然民法第709條之9第4項既規定於合會止會之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處理相關事宜,則由活會會員推選被上訴人處理已得標會員應付會款事宜,暨由被上訴人執系爭本票行使票據權利以處理已得標會員應付會款相關事宜,既非法所不許。再依民法第709條之8之規定,係因合會成員多基於成員間信賴關係之特性,除經全體會員同意外,禁止任意轉讓會份,以避免會份私相授受而破壞信任關係為目的;然本件依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本票之情形,係因會首倒會之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為處理已得標會員應付會款事宜而由未得標會員推選一人處理之,並未涉及會份之授受轉讓,而本件未得標之會員確已授權被上訴人處理已得標會員應付會款事宜,有授權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3頁),是被上訴人自得執系爭本票行使本票權利,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得行使系爭本票債權一節,自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請求判決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對上訴人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原持有票據之人(互助單上代稱) 1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236120 李吳喜(阿喜) 2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236121 郭玉蘭(春枝) 3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236122 楊慶得(慶得) 4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236123 陳素秋(素秋) 5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236124 洪郭玉色(玉色) 6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769255 洪雪芳(雪芳) 7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769257 郭孫金定(金定) 8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769258 郭孫金定(金定) 9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769259 李奉素(奉素) 10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769260 吳銘仁(明仁) 11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769261 吳昕玫(昕玫) 12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769262 李丁福(丁福) 13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CH769264 李建輝(建輝)